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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PA TSR认证咨询-货车运输安保标准 TSR 2017 标准之TAPA TSR货车运输安保标准
地区: 2017-01-09 文章来源: 阅读次数: 267 分享:

9. 货车运输安保标准

         政策与流程

              TSR 认证:A - E 章节适用

              TTSP 认证:E 章节适用


A 章节:管理支持与责任规程
 
编号 内容 1 级 2 级 3 级
A.1 安保管理:LSP / 申请人必须正式任命一名人员,专门负责供应链安全,并监督 TSR 项目。
A.2 政策与流程:LSP / 申请人必须有书面的供应链安保政策(简称 “安保政策”),并经管理层采纳 / 执行。
A.3 有专门处理高价值的盗窃目标货物(HVTT)的安保流程,此流程与 TSR 流程相符。
A.4 专为 HVTT 货物制定的流程及 TSR 流程也适用于 LSP / 申请人的分包商,且应体现在与分包商签订的正式协议中。
A.5 调查和 LEA 联系人:LSP / 申请人必须制定书面执行的政策,并告知买家,以确保所有货运丢失事件都被调查。政策应包括,但不局限于,在 24 小时内通知买家疑似或已知的偷盗案件并开始调查。买方或指定的代理人将在调查中得到 LSP / 申请人的全力配合。
A.6 LSP / 申请人必须保留一份运输线路途中的关键执法机构(LEA)联络名单,并制定处理流程,以便总部和司机知晓在偷盗事件发生时应怎样与执法机构联络并协调。
A.7 收货和发货记录:LSP / 申请人必须保留不少于 2 年的收货和发货记录,以备货品丢失调查时使用。
A.8 风险分析和安全停靠点:LSP / 申请人必须有风险评估程序,至少每年对运输路线和中途停靠点进行风险评估,以确保选择最安全的路线,以尽量减少通过或停靠高风险区域。如买家需要,LSP 必须提供这些信息。  
A.9 LSP / 申请人必须有规章,以确认和执行使用安全停靠站点停放已装载的货车,如 TSR1、2、3 级中规定的。

B 章节:培训规程
 
编号 内容 1 级 2 级 3 级
B.1 安保培训:LSP / 申请人必须对其员工进行安保培训,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威胁意识,劫持应对,车辆检查,识别发展中的威胁,使用安全停靠点,威胁事件应对,与警察和管理层沟通。该培训必须每 2 年进行一次。
B.2 监控中心员工培训:LSP / 申请人必须对此类员工进行培训,包括跟踪仪器和其他安保设备的正确使用,C 部分提到的报警程序等。或者与认可的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要求其满足同样条件。
 
 
C 章节:追踪规程

编号 内容 1 级 2 级 3 级
C.1 警报和系统故障应对:对警报的应对规程应至少每年复查一次,联络信息为最新。规程包括具体的应对措施,包括应对跟踪系统故障。  
C.2 应对规程应包括如何与执法部分沟通,对司机的建议,在需要时对事发地支援资源的分配,对剩余易受损货物的保护措施等。  

D 章节:在途规程

编号 内容 1 级 2 级 3 级
D.1 上报流程:LSP / 申请人必须有保护 HVTT 货物的书面流程,以应对安保事件、司机生病、车辆故障、罢工、绕道、意外事故、坏天气或拒绝收货。

E 章节:工作人员诚信(适用于 TSR 认证和 TTSP 认可)

编号 内容 1 级 2 级 3 级
E.1 筛选 / 审查 / 背景调查(在当地法律法规的范围内):LSP / 申请人必须有一个筛选 / 审查流程,至少包括过去的就业经历和犯罪记录检查。筛选 / 审查适用于所有申请人,包括员工和承包商。LSP / 申请人也将要求承包商在提供 TAS (临时劳务工) 时做相似的筛选。
E.2 TAS 工人需签署声明,表示其目前没有刑事定罪,并将遵守 LSP / 申请人的安保程序。
E.3 LSP / 申请人有合同要求供应商和 / 或分包商提供 TAS 工人的相关信息或自己进行筛选。筛选必须包括犯罪记录检查和就业经历检查。
E.4 有书面流程处理 LSP / 申请人 / 工作人员在受雇佣前后的虚假申报行为。
E.5 工作人员离职或重新聘用(注:离职包括自愿和非自愿离职 - 离职或辞退的工作人员):从离职的工作人员处收回实物资产,包括公司 ID、门禁卡、钥匙、设备或其他敏感信息。有书面流程。
E.6 保护买方数据:终止其访问包含买方数据(库存或时间表)的物理或电子系统的权限。有书面流程。
E.7 有工作人员检查表用以核实。
E.8 重新聘用:有流程以防 LSP / 申请人在拒聘或解雇条件仍然生效时再次雇佣相关工作人员。注意:在重新聘用之前审查记录,例如:以前被解雇人员的背景 - 被拒绝的申请人(以前被拒绝聘用)。
 
实践(所有部分适用于 TSR 认证或 TTSP 认可)
 
章节 1:物理安全
 
编号 内容 1 级 2 级 3 级
1.1 货车安全      
1.1.1 司机流程要求在运输途中,货车门一直上锁。
1.1.2 只有司机和承运方管理层持有货车门钥匙。
1.2 拖车安全      
1.2.1 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所有牵引车和拖车门都需安装和使用高质量不锈钢安全锁具,比如内置锁和可移动重物锁紧装置,锁需安装在牵引车 / 拖车门上,不得使用链条、缆绳、轻质栏板和可拆卸的门闩等。可使用电动或人工开锁,门锁必须唯一,足以抵挡至少 10 分钟手动工具的破坏。  
1.2.2 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所有牵引车和拖车门都需要安装和使用高质量不锈钢安全锁具或者使用高质量锁链、安全栏板和挂锁等。可使用电动或人工开锁,门锁必须唯一,足以抵挡手动工具的破坏。
1.2.3 车门安全符合 LSP / 申请人自己的内部规程。    
1.2.4 仅可使用硬侧板拖车。    
1.2.5 至少是软侧(即布帘)拖车。  
1.2.6 在所有直达不停车的运输使用防破坏封签。封签应符合 ISO 17712(I、S 或 H 级别)标准。或者, 电子锁采用安全封签控制装置锁定和解锁。要求远程解锁或司机能实时取得解锁代码,而不是先于收货 / 交货之前置。
1.2.7 拖车在非连接状态时,使用禁止移动装置(拖车锁、起落架锁、刹车系统锁)。  
 
章节 2:跟踪技术和警报器

编号 内容 1 级 2 级 3 级
2.1 双向通信系统      
2.1.1 整个运输途中均使用双向实时通信系统。
2.1.2 LSP / 申请人办公室或第三方监控中心对双向实时通信系统进行 24/7 监控。
2.2 跟踪系统      
2.2.1 LSP / 申请人必须有详细书面规程追踪牵引车和拖车,跟踪整车或分别追踪拖车及牵引车,包括 24/7 监测,可以对行车路线及停靠站点建立地址围栏,及处理紧急事件的书面规程。    
2.2.2 LSP / 申请人必须有详细书面规程追踪牵引车和拖车,可以对行车路线及停靠站点建立地址围栏,及处理紧急事件的书面处理规程。
2.2.3 当牵引车和拖车可以分开时,应在牵引车和拖车上的隐蔽位置各安装一个跟踪设备,可能的情况下,该设备必须能够至少使用两种信号模式,例如,3G 或采用 GSM 或 CDMA 的 SMS/GPRS,并安装至少一条隐蔽的天线。
注:在两种信号模式不可用的国家,LSP / 申请人必须向审核员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2.4 应在牵引车上的隐蔽位置安装一个跟踪设备,可能的情况下,该设备必须能够至少使用两种信号模式,例如,3G 或使用 GSM 或 CDMA 的 SMS/GPRS,并安装至少一条隐蔽的天线。
注:在两种信号模式不可用的国家,LSP / 申请人必须向审核员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2.5 安装跟踪设备,以提供关于所有 FTL(整车运输、供应商专用)卡车位置的远程存储档案信息。    
2.2.6 牵引车和拖车的跟踪设备的标准 “报告频率” 不低于每五分钟一次。
注:如果牵引车和拖车连在一起,且两者脱离警报系统正常,那么只需其中一个跟踪设备符合标准 “报告频率” 即可。
 
2.2.7 在牵引车中的跟踪设备的标准 “报告频率” 不低于每 30 分钟一次。
2.2.8 牵引车和拖车中的跟踪设备必须报告以下事件,包括拖车牵引车分离、设备收到干扰、货车因故停车、跟踪器电池状况和拖车门被打开等。
2.2.9 牵引车和拖车中的跟踪设备必须配备后备电池,以确保在拖车分离的情况下维持跟踪器以不低于每 5 分钟一次的报告频率持续工作 24 小时以上。
2.2.10 监控中心必须能够无线控制牵引车和拖车中设备的报告频率。
2.2.11 LSP / 申请人必须有详细的书面规程,以便在出发前检查所有使用的跟踪设备的功能和电池寿命。
2.3 牵引车报警系统      
2.3.1 人工触发的无声报警系统 (应急按钮) 安置在司机可及范围,能够发送信号给 LSP / 申请人总部或第三方监控中心。  
2.3.2 未经授权进入牵引车驾驶室会触发现场报警声响。
2.3.3 有相应流程,至少每六个月测试和检查一次。
2.4 拖车车门报警器      
2.4.1 拖车门未经授权被打开会发送报警信号至监控中心。  
2.4.2 有相应流程,至少每六个月测试和检查一次。
2.5 跟踪设备故障      
2.5.1 一旦跟踪设备停止运行或 GPS 信号消失,跟踪系统需立即发出警报。    
2.5.2 有相应流程,至少每六个月测试和检查一次。
2.6 卫星导航系统(线路规划程序)      
2.6.1 安装卫星导航系统(线路规划程序)以识别迂回线路,交通堵塞等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停留或延迟。LSP / 申请人的调度员必须确认所有线路变化。
2.6.2 使用跟踪技术的覆盖区域地图必须至少每六个月确认一次,以避免或减少运输途中经过已知的 “盲区”。    
2.6.3 覆盖区域地图需被审核,并作为路线规划风险评估文件的一部分。
2.6.4 路线规划人员必须为 “盲区” 内可能发生的情况准备应对措施。
 
 
 
章节 3:安保流程
 

编号 内容 1 级 2 级 3 级
3.1 运输路线规划      
3.1.1 LSP / 申请人有规划好的路线。
3.1.2 LSP / 申请人有规划好的途中停靠点。
3.1.3 如买方要求,LSP / 申请人必须告知买方因意外事件造成的临时路线和停车点变更或延误。
3.2 车辆维护方案      
3.2.1 LSP / 申请人必须根据制造商说明书,将车辆维护方案记录在案。
3.3 计划外事件      
3.3.1 如途中司机必须离开车辆(如,计划外停车、医疗急救、意外事故或车辆故障),需告知调度员,锁好所有车门,启动所有安全设备。跟踪监控中心也必须被通知到,并对车辆货车和 / 或货物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直至可以继续运输。如遇停车时间继续延长,LSP / 申请人必须有规程以保护货物。    
3.3.2 如果司机必须离开货车或拖车,锁好所有车门,激活所有(安装的)报警器。
3.4 安全停车      
3.4.1 在司机手册或工作指示中罗列出允许和禁止停放车辆的设施和地点。
3.4.2 按 TSR 1 等级要求运营的货车不得无人看管,除非是在经买主事先同意的设有栅栏、照明、保安、出入控制和闭路电视监控的指定安全停车场。    
3.5 未经授权人员      
3.5.1 未经许可的人员不得进入卡车或拖车。LSP 必须有一定的政策和流程,以防未经授权人员诸如搭车的人、朋友、与驾驶无关的亲戚、小孩等人进入车辆。
3.6 安保设备管理      
3.6.1 LSP / 申请人必须有书面并被执行的流程,以管控封签、拖车(集装箱)门锁、锁销和其他安全设备。
3.7 钥匙管理      
3.7.1 LSP / 申请人必须有书面并被执行的规定,以安全管理好货车、挂锁和主销锁等的钥匙。
3.8 提货和发货培训      
3.8.1 LSP / 申请人需对司机进行提货和发货流程培训,以防欺诈。
3.9 发车前车辆检查      
3.9.1 LSP / 申请人必须记录车辆发出前的检查以确保车辆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上路要求。对于 LTL(多个站点停靠)路线,这些检查只需在第一次出发时完成即可。多天车程则需每天检查一次。
3.9.2 出发前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必须报告给 LSP / 申请人总部,任何因此引起的延误或转移必须符合 TSR 标准。这些程序必须包含在司机手册 / 书面指导中。
3.10 发车前司机检查      
3.10.1 LSP / 申请人必须有书面流程以确保司机和设备可以将货物顺利运输到计划的第一站,而不必受到可避免的中断,如加油、停车吃饭、计划好的维修、法定驾驶时间等。
3.11 TSR 车辆登记      
3.11.1 按 TSR 标准使用的车辆需列入 LSP 的 TSR 车辆登记中。该登记无固定格式,但必须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牵引车识别信息、拖车识别信息、TSR 等级、审核和自我评估的日期、任何例外情况、改正措施和改正日期。
 
章节 4:司机安全培训
 
编号 内容 1 级 2 级 3 级
4.1 安全培训      
4.1.1 司机需参加安全威胁意识培训,并记录在案。该培训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威胁意识、劫持应对、车辆检查、识别发展中的威胁、使用安全停靠点、威胁事件应对、与警察和管理层沟通。该培训必须至少每 2 年进行一次。

 

章节 5:货物交接过程

 

编号 内容 1 级 2 级 3 级
5.1 根据收据和交付信息检查箱子和托盘是否完好      
5.1.1 LSP / 申请人必须有书面流程规定装货前和卸货后检查箱子和托盘数量。证明这些流程的书面文件记录必须保留至少 2 年。
5.2 发货和收货的记录证明      
5.2.1 所有货物必须按运输文件核实其正确的标记、重量、数量和特别操作说明(如适用)。
5.2.2 文件必须字迹清晰,信息完整和准确,包括(在合适的地方列明)时间、日期、司机姓名和签名、发货人和收货人的签名、运输细节以及其他特别说明。
5.2.3 LSP / 申请人必须保留所有收货和运输的记录不少于 2 年,以便货品丢失调查时使用。
5.2.4 接触买方资产相关货运单据和信息的权限仅限于 “必须知晓” 的人,并受到控制、监控和记录。
5.2.5 货运单据在销毁前受保护
5.2.6 为有权获取信息的工作人员提供信息(货运文件)安全意识培训
5.3 装卸货司机在场      
5.3.1 除非发货方和收货方禁止,否则 LSP / 申请人必须规定司机在装卸货物现场确认数量清点。如发货方或收货方禁止这一行为,审核时须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4 预报      
5.4.1 如买方要求,预报流程适用于进货和 / 或出货。预报细节必须由买方和 LSP / 申请人应共同确认。
建议预报细节包括:出发时间、预计到达时间、运输公司、司机姓名、车牌细节、货物信息(数量、重量、提货单号等)及拖车封签号码。
 
章节 6:LSP / 申请人自我评估
 
编号 内容 1 级 2 级 3 级
6.1 加入 TSR 车辆登记前车辆自我评估      
6.1.1 LSP / 申请人必须有书面证据证明 TSR 车辆登记的所有车辆(卡车和拖车)均获得评估,且符合 TAPA TSR 2017 实践部分与车辆的物理方面有关的要求(参见第 1 和第 2 章节)。
6.2 确保符合 TSR 第 6 章节的后续评估      
6.2.1 LSP / 申请人必须有书面证据证明其至少每 12 个月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固定或者滚动项目,以评估所有 TSR 车辆登记的车辆),且所有相关记录已保留用于审核。

 

章节 7:买方货物跟踪要求(第 7 章节为可选项,非强制项)

 

编号 内容  
7.1 买家对便携式货物跟踪设备的选项要求  
7.1.1 便携式跟踪设备必须能够将跟踪信息发送至监控中心。  
7.1.2 有安放该设备的规程,出发前,必须检测设备以确保功能正常,电池电力充足。  
7.1.3 根据货物类型,便携式跟踪设备可安装在货物内、或者拖车内 / 外。有规程明确此项操作。  
7.1.4 便携式跟踪设备可实时监控或基于报警信号监控。采取何种方式由买方和 LSP / 申请人共同决定。  
7.1.5 监控中心需要有一套综合响应规程,以应对便携式跟踪设备发出的任何警报,包括偏离路线、未授权和意外行为、因所在位置或干扰引起的信号中断、电池电力不足或 LSP / 申请人发出的偷盗通知 。  
7.1.6 响应规程必须包括关于执法机构介入的书面流程,清楚了解可用的执法机构资源、如何同他们配合、以及在货物丢失案件调查全程中协助执法部门的跟进规程(包括分享跟踪信息)。不接受仅简单通知执法机构货物丢失的流程。  
7.1.7 便携式跟踪设备必须至少具有以下功能中的两项:地址围栏,启动 - 停止监控,非停靠区域警报,关键路径点。  
7.1.8 由买家决定便携式跟踪设备的信号发送频率,但不得低于每小时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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